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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分类:资质答疑 浏览次数: 时间:2017-08-07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19号)精神,规范我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定向“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检查机构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检查机构按照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形象进度、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的原则,即组织实施检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规定程序查处,并按信息公开有关程序和范围规定及时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全覆盖监督检查,可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但应积极探索运用随机检查方式。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建立厅本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并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厅本级抽查结果反馈和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督部门具体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责任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按市州、县(市、区)等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建立涵盖全省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含企业、项目、个人库,下同),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涵盖本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行政区域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章 执法检查人员库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照本级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库,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由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督执法人员、持有监督工程师证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以及有关执法检查中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参加。

第六章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制定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时间等。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尽可能采取集中抽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抽查方案,明确“双随机”抽查具体流程、抽查内容及时间段。

第二十条 对实行差别化管理地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被列入差别化管理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抽查力度。

第七章 抽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形成随机抽查通报主动向社会公布。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由具体实施抽查的监督部门或检查组承办,公开抽查结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抽查执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范围,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九章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9日起施行,至2022年7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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